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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下属电力企业不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函【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下属电力企业不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函【全文废止】
2002-11-28 闽国税函〔2002〕4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司《关于请求不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函》(闽电财[2002]595号)文悉。目前我省电力企业实行模拟市场运作,由于地区间的上下网电价不一和电力水电火电比例不均衡,形成的模拟利润与实际利润差距较大,按比例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后,出现税款倒挂现象,为加强所得税管征,减少人为调控利润因素,经研究,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由你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按季预征的2002年第四季度所得税),你司下属电力企业不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省国税局闽国税所〔2001〕2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对你司及下属电力企业的所得税管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税发〔1998〕13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