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28 闽地税政二[1994]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最近,各地在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反映一些问题,要求省局明确。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类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地方金融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类独立经济核算的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属地方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但地方金融企业与中央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应按闽财税政[1994]01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3]0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外出施工单位纳税地点问题。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外出建筑安装单位若同时具备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人四个条件的,应在其实行施工安装所在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不同时具备纳税人四个条件的,应回所在地由其符合纳税人条件的上一级建筑安装企业汇总交纳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联系外出施工安装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做好外出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纳税人条件的认定工作,对不具备纳税人条件的外出施工安装单位,可采取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手外出施工单位所在税务机关传递有关资料的办法,避免
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具体办法由各税务机关之间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