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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25 闽国税所〔199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稽查局,石狮、晋江、邵武、漳平市、福州市开发区、泉州市肖厝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7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石油总公司下属的福州公司等14家(名单见附件)参与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石油批发企业,1998、1999年度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汽油和柴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我省石油总公司(或直接上交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运杂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附件:

省石油总公司下属的14家石油批发企业名单 

  1.省石油总公司福州公司 2.莆田石油分公司 3.泉州石油分公司 4.漳州石油分公司 5.龙岩石油分公司 6.三明石油分公司 7.南平石油分公司 8.宁德石油分公司 9.马江油轮运输公司 10.石狮石油分公司 11.晋江石油公司 12.肖厝石油分公司 13.漳平石油公司 14.邵武石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