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9 闽国税流〔1999〕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维护我省税收收入不受侵害,保护依法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利益,省局曾下发《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
闽国税流〔1999〕31号
),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执行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近据各地反映,基层征收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中的一些内容理解不一,造成难以操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对来自广东省汕尾市(企业税务登记区划码前四位4415)、汕头市(企业税务登记区划代码前四位4415),潮州市(企业税务登记区划代码前四位4451)等地的进项抵扣凭证,暂缓一个月抵扣,对价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律先发函协查,并经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后,符合抵扣条件的,才能允许抵扣。各地要落实责任制,不要一味等待广东回函,对协查发函一个月以上未回函的,应派人到企业实地核查,若该进项抵扣凭证真实、合法,货、款方向一致,具备抵扣条件的,可允许抵扣。
二、对来自上述列举以外的其它案件多发区的进项抵扣凭证,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比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对来自其他地区的进项抵扣凭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稽查对象,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
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 (
闽国税流〔1998〕121号
)规定,认真审核,对价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要发函协查,由检查部门派人核实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凡发现企业违反规定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擅自申报抵扣的,一律从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四、对一些大型生产企业,且可信度较高,以前年度检查未发现其开具的进项抵扣凭证有问题,来自这些企业开具的进项抵扣凭证,可按有关抵扣规定进行审核,并允许纳税人正常申报抵扣,具体单位由县级国税机关批准确定。
五、纳税人取得属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无误,且符合
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条件及时间规定的,可作为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