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赣财税〔2022〕11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的下间)是易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