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晋江市油厂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8-02 闽国税流〔1999〕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泉国税政[1999]24号请示悉。关于晋江市油厂既生产销售花生油、花生仁饼,又购进花生植物油批发销售征免
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6]49号
和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流[1996]118号通知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对晋江市油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渣(饼),属“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对外购花生生产销售的花生油应按13%税率计征
增值税,但对企业按照当地市政府规定春节期间供应职工花生油可免征
增值税。
二、晋江市油厂销售给宁波贸易公司、福州抗生素集团的粮油,不属于国有粮食企业免税范围。为此,应按规定依13%税率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