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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27 闽国税函〔200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1]954号有关精神摘转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