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5-08 闽国税函〔2002〕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2〕258号
)转发给你们。我省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管理费,其中:地市级0.25%,省级(含上缴总行)0.25%。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