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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的通知

川财规〔20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水资源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不含1万人)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2018年5月25日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官网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