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14 闽国税流〔1999〕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191号
批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抄件略称:“卫生防疫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
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
增值税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