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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18                                                沪国税流[1999]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法[2007]44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配合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工作,推进整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对为在“三年”整治中安置残疾车主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以下简称“转办福利企业”),仅限于在本次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工作中,为安置残疾车主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转办、新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上述企业中的上市股份制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采取个人承包经营方式的企业转办、新办的民政福利企业。

  二、转办福利企业应以安置残疾车主为主,企业残疾职工人数中安置残疾车主人数原则上应达到80%,最低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对转办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的时间的确定,以企业吸纳安置并发放该人员工资的当月为准。如对新安置的残疾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期间这部分人在计算上岗率时,可视作上岗,但视作上岗的计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四、除本通知特定规定内容外,转办福利企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及管理仍应按统一的税法规定执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现行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五、企业转办为民政福利企业后财务处理仍按转办的前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转办福利企业名单由市局下发给主管税务分局,各主管税务分局对列入名单的转办福利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核,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从符合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当月起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的福利企业。其他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三车”整治转办、新办福利企业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