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25 闽国税流[1999]0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适应市场的变化,规范
商业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现就
商业企业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保持市场繁荣稳定,省局决定对
闽国税流〔1998〕87号
文件规定的“对
商业一般纳税人总体
增值税税负控制在2.5%以上”予以取消。为此,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
商业一般纳税人的日常征收管理,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要求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
二、对暂认定尚未期满的
商业一般纳税人,年审时可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额换算确定年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标准。对换算后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以及换算后年销售额虽未达到180万元但税负高的
商业企业,年审后暂予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待暂认定期满后按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三、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
商业企业,一律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对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的一律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4%征收率补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