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2 闽国税流〔1999〕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解决各地95年十万元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库存积压问题,省局曾以闽国税流[1997]39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改版95年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通知,根据各地反馈的信息来看,各地对改版工作的落实很不平衡。为了加速库存专用发票的周转,推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促进专用
发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库存的95年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在保证正常储量(可用到1999年底)的情况下,对超储部分必须在99年4月30日前全部改版完毕,改版专用发票的方法和程序应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局决定把95年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列入99年专用发票考核评比内容之一,各地市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专用发票改版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并于9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市改版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局。
三、已改版的95年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是合法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均不得以改版票为由拒绝接受,对无故拒绝接受改版票的基层国税机关,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已改版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调节各版面专用发票的发售顺序,原则上改版票优先发售。
五、省局将于5月份对各地的改版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改版工作领导组织不力,造成国家资财浪费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