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29 闽地税政三[1996]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税校: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政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原来制定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省政府制定的《细则》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当调高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税额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土地各等级所适用的税额标准(各地市
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附后,不含厦门),并按新的税额标准和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二、调整土地等级范围。提高税额标准后,各地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提出本地区土地等级调整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征管和宣传。提高税额标准后,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征收管理,按规定的期限将税款足额征收入库。对部分纳税确有困难需照顾的企业,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6]5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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