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6-04-04 闽国税函〔2006〕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四残”人员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智力
残疾人员,符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3〕64号
)规定的“残疾职工”应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纳入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安置残疾职工比例。
特此批复。
二OO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