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15 闽地税政三[200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3]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2003】闽财教函4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69号)悉。鉴于地方教育附加和
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符合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比照
财税[2002]208号
文规定给予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对今后新出台的
教育费附加征免政策,“地方教育附加”可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