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2-06 闽国税函〔200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审批问题的请示》(漳国税政[2001]421号)悉。有关福建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书中“申报免税产品品种”与检测机构检验报告中的“样品名称”不同的问题,根据省饲料办、省国税局、省技术监督局闽饲办[2000]2号文规定,对饲料产品是以饲料动物分类(即水产品、猪类、鸭类、鸡类等)进行抽样后检测的,由此会形成检测报告中仅某种产品,而公布的企业产品为一个系列的情况。2001年饲料产品免税的审批工作应按照省局、省饲料办、省技术监督局闽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执行。对须经省局和省饲料办联合公布合格名单的饲料生产企业和进口环节的进口饲料经销企业,应参照公布的名单进行审批,在名单未公布前,可先按规定并参照省饲料办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