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可核定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3-08-26 闽税政三〔1993〕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3〕141号
《
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抄件)称:"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
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个人房屋出租者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出租合同或提供合同的租金数额明显低于当地同一地段租金水平的,除特殊原因外,可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出租房屋的座落地段、房屋结构及新旧程度、经营项目等因素,参考同地段、同类别房屋的一般租金水平,核定其单位面积的租金标准,计算征收
房产税。
具体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