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16 闽地税政一〔199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省局曾以(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规定:"对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
营业税,集中由地(市)公司就地缴入省库"。现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经研究,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
营业税一律改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省局(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同时废止。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