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19 闽地税征[1997]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一条“在此之前,各地(市)局应预选二至三个刻印厂,将该厂的技术管理、刻印价格及有关手续(工商登记证、公安部门批准证件)等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审批后通知各地(市)局安排刻制”和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地税发票专用章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全省开始启用新的地税发票专用章,现有企业原有的发票专用章最迟使用到今年底,从明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各地(市)局按照省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刻制,逐级发放。
在此之前,各地(市)局应预选二至三个刻印厂,将该厂的技术管理、刻印价格及有关手续(工商登记证、公安部门批准证件)等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审批后通知各地(市)局安排刻制。
二、各刻印厂必须是国营或集体经济性质,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技术力量强、能制做保密暗记并按时交货。各地(市)局在刻印之前必须与刻印厂签订合同,并开出刻印发票专用章通知书(由各地市局设计),刻印厂收到地(市)局征管科(处)开出的刻制发票专用章通知书才能刻制。每刻完一枚发票专用章,刻印厂必须留存印模。
三、发票专用章刻制完后,各县、市局应留存本县、市纳税人的新发票专用章印模,造册、留存备查。企业及个体户在领购新专用章时应交旧购新,旧的发票专用章由各县、市局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四、企业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采用椭圆形,规格为长4公分,宽3公分,上方镌刻企业名称,中间镌刻英文字母"D"与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采用圆形,规格为3.5公分,上方镌刻个体户名称或姓名,中间镌刻英文字母"D"与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证号一律使用新的号码。
五、发票专用章为原子印章,统一采用宋体字。
六、发售发票专用章的收费价格,待省物委批准后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发票专用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