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10-11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第四条、第八条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等文件,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
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地税机关同时停止为纳税人代开地税发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门票包括福建省邮电印刷厂印制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邮资封片及其他体现历史文化特色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博物馆、景区等门票。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自愿使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
增值税发票,或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或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
四、本公告第二点中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发票的验旧(包括机打发票信息上传,下同)、空白发票缴销等事宜。
五、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
增值税应税收入。
六、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七、实行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按季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按规定通过新系统网络报税,并携带税控器具到主管国税机关清卡。
九、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的,统一由国税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企业试点纳税人从事跨地区经营,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十、继续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95号)规定,做好国税部门对临时到窗口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为地税部门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