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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28                                           闽地税稽[1997]4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规程》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日常稽查问题

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组成部分。各级稽查分局要把它列入稽查计划,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在直属征收单位或辖区征收单位中,确定一定比例的纳税户作为日常稽查对象。

二、关于稽查计划批准实施问题

根据《规程》第八条规定,各级稽查分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报经本级地税局局长批准实施。同时还应根据年度计划具体分解为季度(月份)工作计划及分户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稽查部门备案。

     三、关于计算机选案问题

根据《规程》第九条规定,各级稽查分局要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逐步由人工选案向计算机科学选案过渡。为便于计算机选案,及时了解、掌握稽查对象的纳税情况,在1997年底前,各级稽查分局的计算机要与同级税务征收单位联网,1998年底前实现全省稽查系统计算机联网。

     四、关于立案查处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对于未具有《规程》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法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

2、欠税屡催不缴,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3、为逃避检查销毁有关记帐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

4、组织、煽动、指使、唆使他人偷税的。

凡有立案的案件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两个月内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关于管辖权争议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在地方税务系统内发生的税务案件管辖权争议,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裁定后执行。

六、关于涉税案件报告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应逐级及时上报省局:

1、重大偷税、逃避追欠税、查补税(费)在30万元以上的;

2、抗税10万元以上的;

3、重大伪造、倒卖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查补税(费)在50万元以上的;

5、其他偷税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

对上述案件,省局可视案情决定是否参与或直接查处;地、市稽查分局认为需要省局协查的,必须正式报送书面报告。

举报案件及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移交本级机关监察部门查处。

七、关于涉税案件会审问题

根据《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稽查审理是否需要会审,由稽查局长决定。若要会审,由稽查局长组织案件会审。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报告本级地税机关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会审,若要会审由分管领导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