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6-28 厦地税政一〔200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展对厦门市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纳税情况检查的请示》(厦思地税政
〔2000〕20号)悉。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仓山出租车公司实行车辆承包经营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一
〔1998〕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出租车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含每月和一次性固定收取的承包费),视同资产设备租赁行为,按“服务业 租赁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对承包人则按其向旅客收取的运费依“交通
运输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