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拟废止】
豫财税政〔2019〕2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法〔20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2023年新出台《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印发给你们,并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2号)予以转发,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服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豫财税政〔2017〕58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