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10 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10%-20%的幅度内,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