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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部分多经国有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部分多经国有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11 闽国税所〔1998〕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4号文规定,铁道部直属各分局在“七五”大包干后兴办的多经国有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至1997年底到期,从1998年1月起恢复征税。经请示总局,同意这部分企业(名单附后)

  1998年暂以福州铁路分局为纳税人向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缴纳,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从1999年起,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一九九八年福州铁路分局统一纳税的多经企业名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