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有偿出让土地后征收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2]55号 1992-07-14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目前,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情况日趋增多,有不少分局反映土地批租后如何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本市批租土地有熟地(即实现“七通一平”)和毛地两种。对熟地或毛地批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免征
土地使用税。对毛地批租后,原机关、团体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尚未搬迁前继续使用土地的,仍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