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9-23 闽国税函〔2003〕4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
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莆田税发[2003]122号)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的
增值税税款的
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6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即企业实际收到
增值税退还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