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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16 闽国税流〔1996〕0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447号)批复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件称:“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