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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2-21 闽国税流〔200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函〔2007〕21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榕国税流[2001]7号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货物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的问题,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中所称“货物”是指供出口的产成品,不包括半成品、零配件,据此,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的货物,可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