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05 闽国税流〔1995〕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76号 
)略称:“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
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
营业税。”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