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11 闽地税发[2009]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按照《
通知
》第五条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其备案工作程序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5〕224号
文件)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企业报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