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 〔1998〕10号

税谱®提示:2019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税谱®提示: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闽财税〔2020〕14号),请结合引用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