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24 闽地税发[2008]2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闽政〔2008〕18 号)的第二(八)条摘转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 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国家将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