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5-12 闽国税流〔1995〕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各地反映,目前有一些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界限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凉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水产品。具体范围包括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海米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