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1-15 闽地税政二[200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11月6日函件称:“‘十五’期间免征华侨农场
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继续执行”。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省华侨农场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恢复征收
企业所得税,各有关主管征收机关应及时将其纳入
企业所得税管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