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24 闽国税进〔1999〕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我省外贸出口,根据财税字[1999]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省局《
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 (
闽国税进〔1998〕57号
)第一条“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
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则视同内销,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