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10〕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闽财税[2016]8号)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一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
财税〔2010〕94号
文第一条第(一)项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申报纳税时向住房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契税申请,填写 《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表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契税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通过查询征管信息系统涉税记录等形式进行调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契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答复纳税人。
三、契税征收机关经查询征管信息系统涉税记录,发现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在《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上签章后,由纳税人向住房所在地市、县具备查询条件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下同)申请进行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在《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上签注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涉税手续。
四、纳税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唯一住房登记信息时,应当提交查询申请表、经契税征收机关签章的《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五、尚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县(市),由住房所在地财政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操作办法或按照三部局相关规定实施。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 一0 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