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04-30 闽国税发[1998]0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闽国税进[1997]23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执行以来,为生产企业(含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货物顺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部份生产企业术按规定申报、征退税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不畅、“免、抵、退”税情况的汇总上报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解决当前“免、抵、退”税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促进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将直接减少税收收入。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加强生产企业出门货物的税收管理,把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的审核、审批工作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放在同等的位置对待,严防骗免、骗抵、骗退现象发生,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证“免、抵、退”税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明确分工,加强审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日常管征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各基层征收机关,应严格要求企业按《操作办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免税、抵扣由县级税务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税务机关的国税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审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季汇总,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必须附齐有关单证资料),涉及退税时,由征收单位审核后,报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并办理退税手续;不涉及退税时,由征收单位分别在当年9月份和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生产企业第一、二季度和第三、四季度汇总填报的《申报表》及出口单资料报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凡未按规定申报,其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免、抵,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征税:应纳税款=内销销项税款+外销销项税款-全部进项税款外销销项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及时提供出口单据已免、抵的税款可按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仍不能提供出口单据的,已免、抵的税款应予补回。缺出口单证应补回的“免、抵”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缺出口单证应补回已“免、抵”税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2×退税率三、及时、准确上报“免、抵、退”税情况。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县级税务机关于月后20日内向地市
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地市
出口退税机关于月后25日内汇总上报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福州八县的“免、抵”税情况,由福州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和外税处汇总上报。
省局外税分局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情况立接送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汇总上报。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