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古杉生物柴油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6-04-13 闽国税函〔2006〕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古杉生物柴油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35号)悉。经省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利用地沟油等废弃物品生产“生物柴油”这一新型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其
增值税申请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的问题,我局曾专门行文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5〕1028号
)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正在着手研究“十一五”规划期间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调整和完善方案,对你局反映的问题,将纳入方案中统筹考虑,一并研究解决。”在此之前,按现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本着积极鼓励、扶持的精神,鉴于企业生产原材料为地沟油、潲水油、油脚和皂脚分别为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并且福建古杉生物柴油有限公司已申请取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8号
)的规定,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在有经营上述生产所需原材料回收经营单位的前提下,福建古杉生物柴油有限公司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上述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