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缴费费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24 闽地税办[200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省政府第58号令,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含中央属行为、企业职工)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