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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2-06 闽地税政二[1998]6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闽政[1997]文285号)称:“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委发[1997]4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合作社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国家省政府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