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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17 闽国税流〔1995〕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最近,有关部门要求明确经营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如何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004号文件规定,现明确如下:对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也按照农机产品,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予以免征增值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