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5-02-17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改并重新发布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国税机关逐户核实所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征收对象,并告知纳税人,于2月28日前做好消费税税种登记工作,确保纳税人按期进行消费税申报。
二、对生产、委托加工电池、涂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时,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办理免税事项。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