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羽毛粉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6〕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1-25
开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汴国税流(1996)1号《关于对生产销售羽毛粉征收
增值税执行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笫042号《颁发<关于完善
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87) 财税字第242号《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
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中所附的《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其他工业品是指列举之外的其他各种工业品,羽毛粉不在上述列举税目范围内,应按其他工业品税目征收
增值税。
省税务局豫税函发(1993)189号通知只是明确对企业生产的羽毛粉直接作为饲料使用的,在93年内免征
增值税;对不直接作为饲料使用的,仍应按其他工业品征收
增值税,执行时间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242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