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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失效】

鲁税一〔1994〕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4-01-05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但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产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填写增值税税额。
附件:国税明电[1993]075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