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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税一〔1994〕04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1-18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千征收问题的通知 》 ( 京税一[1994]329号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第五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1995〕159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废止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下列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1.种植业。如:原粮、籽棉、各类油料作物、水果、果用瓜、干果、蔬菜等农业初级产品。
2.养殖业。如:禽蛋、原奶、禽畜,包括宰杀后未净膛出售的禽类、畜类产品,蜂蜜、蜂腊等初级产品。但养殖出售的各类观赏性动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牧业。如:牛、羊及羊毛、生皮等。
4.林业。如:原木、苗木、药材(指直接采集、种植后的药原料)等初级产品。
5.水产业。如:各种水产品,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和其它水产品以及捕捞后直接冷冻出售的水产品。
6.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其它农业初级产品。
二、根据《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市增值税起征点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1000元(含);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元(含)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含)。
三、在本市范围内,凡实行统一核算、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纳税人,相互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单独建帐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税政一处审批。(报市局一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两份)
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五、其他有关问题。
1.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初级产品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在市局未统一规定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现使用的收购凭证给予审核确认,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收购凭证,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
2.《细则》第十五条所称“国家外汇牌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月1日公布的人民币对各有关交易的中间价认定。
1994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3〕15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3-12-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20号规定,第四条中“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法规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三)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通知略)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失效】(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失效】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失效】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