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5〕27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10-06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5)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经脱壳加工的椰子肉属初级农业产品,适用税率为l3%,我省原按工业产品适用l7%税率征税的,应一律于十月一日起予以纠正。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