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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菜蓝子”工作的决定【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菜蓝子”工作的决定【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1995〕3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8-01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县(区)局,外税分局:

接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5]综l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菜蓝子”工作的决定》称:“国有、集体商业经营肉、禽、蛋、菜、水产品等批发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比照化肥、农药、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征管办法执行。对其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给予免征,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专门从事经营“菜蓝子”项目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故我市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经营肉、禽、蛋、蔬菜、水产品业务的。亦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对该类企业不予供应专用发票,,对该类企业供应给工业企业作为原村料以及供外贸企业的出口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参照厦国税流[1995]025号文规定,实行税务监开的管理办法。

上述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