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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621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